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

4升酒4條菸,入境完稅便放行


對領隊朋友們來說這真是則好新聞!

【台灣醒報記者王建平報導】針對民間抨擊小量超帶菸酒竟要移送法辦一事,財政部關稅總局今天公布修正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」,規定即日起,入境旅客如果超帶酒類未逾4公升,或超帶香菸未逾4條菸,得以自用為由攜入,申報完稅後放行;但超過5公升酒或5條菸部分,仍將依法沒入。

依據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」第11條規定,入境旅客攜帶菸酒免稅數量,分別是酒類1公升,菸200支(即1條),超過即屬違法,應予沒入法辦!
但此法執行下來,迭生民怨,因此擬修訂改依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量表」部分,註明菸酒雖超過免稅額,但在超額酒4公升以內,菸4條以內,視為自用經申報完稅後,直接放行。
不過,財政部關稅總局仍提醒旅客,只要超過免稅額就要申報,而且攜帶最多也不宜超過自用認定標準,否則仍會依法究辦並沒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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